CDCR-2026-19001
各县市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健康局(卫健科)、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
现将《常德市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9日
常德市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需求,规范有序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由本辖区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提供、需要医疗支持但不以急救为目的的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运途中延续医院内治疗的行为及相关护理、照看服务,不包含急危重症的专业性抢救治疗服务。
二、服务要求
(一)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考核机制,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车辆配备的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上岗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规范服务行为,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三)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医疗服务,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执行;非医疗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所有收费标准及规则应在车内显眼位置粘贴,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制度,提供规范统一的收费票据。开展服务前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风险告知。
(四)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车辆应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清洗消毒和感染控制。车内物品和环境应在每次转运服务完成后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床褥一人一用。医疗废物及时装入医疗废物袋,严格按要求处置,不得中途丢弃。
(五)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对转运服务实行全程留痕管理,确保详实记录每次转运服务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出院诊断、转出(转入)机构名称和时间、转运途中所使用的药品和设备、护送人员、路程等。建议实行电子化留痕管理。
(六)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其他服务。禁止以转运名义向患者及其家属索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七)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要组织本机构医务人员参加常德市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的急救常识、伤病员搬运常识、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等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与相关医院联系协作机制,确保转运途中患者出现突发情况时,能第一时间就近转送医院进行救治。
(八)用于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转运车辆不得承担院前急救转运任务。在遇紧急突发事件时,医疗照护转运车辆须接受市卫健委及常德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九)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车辆专用于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范围内的转运工作,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保险齐全。
(十)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调度平台,对所属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车辆进行统一指挥调度,与常德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完成对接。
三、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年度校验工作;协调各医疗机构支持、配合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为正规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车辆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牵头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黑救护车"非法诊疗行为。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车辆实行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改装车辆、违法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专项整治行动。
(三)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群众投诉举报,如发现涉及卫生健康、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同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
(五)各医疗机构: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清理院内涉"黑救护"、长期滞留我市的外地救护车等车辆宣传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运营车辆工作,及时关注、收集、提供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治。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加强全过程自律,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敲诈勒索、违规收费、违反交通法规和秩序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规范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行为。要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分类管理的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正规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方案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国家或省出台医疗照护转运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