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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二批)》的通知

2024-07-11 17:16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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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4-12001

各区县市分局,经开区、高新区、柳叶湖、西湖、西洞庭、澳门新葡新京在线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二批)》,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处罚类型

1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2

固废污染防治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不予行政处罚

3

排污许可管理

未依法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4

排污许可管理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5

排污许可管理

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6

大气污染防治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1.具备密闭条件,仅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初次违法,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7

大气污染防治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 初次违法;
2.物料堆场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环境污染后果轻微;
4.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8

水污染防治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 初次违法;
2. 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且无渗漏;
3.经责令改正后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备注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
(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整改;
(3)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3.关于改正违法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4.关于检查之日的认定,应结合《现场勘查笔录》进行认定。
5.本清单中涉及的"三日""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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